评论|警惕公职人员高利转贷腐败行为

发布时间:2023-07-03  浏览次数: 次  来源: 海曙清廉网   文字显示: 打印

月湖街道纪工委监察办 逯林威

近日,湖南省韶山农商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兴隆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通报指出其犯有高利转贷罪。近年来,云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维,河南省巩义市原副市长杨红伟等人员都涉及这类问题,利用公职人员身份或者职权进行高利转贷谋利问题需要引起纪检监察机关高度关注。

根据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行为人最高将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公职人员实施高利转贷行为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需根据具体情节追究相应的党纪政务责任。

作为纪检监察机关,需要警惕公职人员高利转贷行为,高利转贷本质是腐败的变异形式,正常的金融秩序是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而职权的干预会造成贷款资源分配不公,极大破坏金融秩序。

有的是借职务之便违规获益。中信银行昆明分行滇池支行原行长解鹏,通过银行行长身份结识掌握资源和有资金需求的各类人员,之后联络该类人员在自己支行办理贷款,以15%的年化收益出借,他利用职务之便完成银行贷款审批,顺利将所获贷款转借,获得高额利益。

有的是借公职人员身份套取信贷资金谋利。公职人员具有获取信用贷款的优势,少部分人从银行取得贷款后便转手将这些资金借给第三方公司或个人,从中违规赚取利息差。  

治理公职人员参与高利转贷要从压实责任、完善金融监管、开展警示教育多方入手织牢防控网络。纪检监察机关要压实相关行业部门责任,督促金融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公职人员贷款授信的监管,严格审查公职人员贷款用途,从源头杜绝高利转贷的资金来源。在教育警示方面,通过通报典型案例、组织收看警示教育片等方式,教育引导公职人员认清高利转贷行为的性质危害,拒绝高利转贷行为,坚守清正廉洁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