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像警惕腐败一般警惕程序违规违法

发布时间:2021-09-30  浏览次数: 次  来源:海曙区纪委区监委  文字显示: 打印

在开展“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过程中,有时会发现个别单位存在未经充分讨论、以后补党委会议记录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的情况。这种行为看似是把所谓“简单的小事”快速办理,实质上却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更是违背了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一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近年来,随着“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不机制的一体推进,党员干部对职务腐败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获得了很大的提高。但是部分干部在思想上长期存在错误意识,觉得在工作中“不贪不拿”就不是违纪违规。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干部以时间紧、压力大为借口,行事方式游走在违反制度规定乃至违反法律的边缘。如此“作为”虽最终完成了工作,却给单位和个人带来了岗位风险。程序不合理,老百姓也不能买账,费心费力完成的工作成了信访频发的“高危区”,既不利于工作的后续推进,也影响了干部的政治前途,违背了为人民服务的初衷。

究其原因,一是少数党员干部的规矩意识淡薄,对于党纪条规的学习犹如蜻蜓点水、止于表面,单把工作经验奉为圭臬,忽视了规则的学习与运用;二是个别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差,错误地认为监督就是对自己的不信任,听不进意见,向着错误方向一条路走到黑;三是机关内部监督不到位,有的单位内部监督制度不完善、执行力不强,部分党员干部秉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老好人思想,对于身边同事的违纪违规问题视而不见;四是干部考核奖惩不及时。违规违纪行为只要没有受到处分,就未与先进评比、提拔任用等方面挂钩,过度重视结果导向,形成错误风气;五是责任追究不够严格。在查办党员干部工作违规违纪行为时,一定程度上存在查处问题简单从轻,处理过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造成了责任追究效果的弱化。

在各单位加强教育、完善机制的同时,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压实责任,加强监督、严肃处理程序性违规违法行为,避免决策与行政行为的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