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用好问责“利剑”要紧盯“关键少数”

发布时间:2019-09-19  浏览次数: 次  来源: 海曙清廉网   文字显示: 打印

“问责”一词,在现今生活中早已受到广泛关注,逐步从陌生走向司空见惯这个词本身是个舶来品,然而问责的思想不独为当下仅有,引咎辞职军法从事在中国古代就是常见的问责形式。2500年前的先秦时期,司徒、司空作为西周时期的总理级或省部级高官,在《周礼》、《尚书》中就留下了相应的问责内容。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规定,“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由此可见,问责聚焦的对象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纪委(纪检组)的领导成员等“关键少数”。

中国历史上关于紧抓“关键少数”实现领导问责的典故,莫过于三国时期曹操的“割发代首”。建安三年,曹操在发兵宛城时规定:“大小将校,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然而,曹操的马却因受惊而践踏了麦田执法官对照《春秋》认为不能处罚尊贵的人。曹操认为:违反法令,即便是全军统帅,也应受到处罚。他拿起剑割发代首,传示三军:“丞相踏麦,本当斩首号令,今割发以代。”于是三军悚然,无不懔遵军令。

一千八百年前曹操“割发代首”的故事,是作为领导人追责问责的模范典故流传至今的。往事越千年,历史的烟尘虽然湮没了枭雄,但现代问责体系的大树却在古代问责制度的幼芽上成长起来。当然在现今看来“割发代首”还不是那么公正,但其朴素的追责问责思想,在那个时代尤显难能可贵且更可为今日所鉴。

在如今的领导干部问责的具体实践中,有的地方和单位在问责时偏离了正确的轨道,存在问责对象定位不准确的问题。有的问小不问大,让一般干部代替领导干部担责;有的把问责对象扩大化,让所有干部一起担责来逃避责任。这些现象严重削弱了问责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打击了干部担当干事的积极性。

以史为鉴,实现精准问责,要将目标聚焦在“关键少数”上。开展问责必须紧紧抓住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特别是紧紧扭住第一责任人这个“牛鼻子”。问责的板子只有打准了,才能更好地促进尽责,以问责唤醒干部的责任意识,起到“问责一人,警醒一片”的效果。